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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 冷翠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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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里是一场互联网巨头纷纷入局的盛宴,这里也是不断调整洗牌的战场,这里还是一个监管缺失的地方--大病网络互助平台。随着入局者、参与者不断增多,市场的不断质疑,多位业内人士呼吁银保监会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。
“再见了!互助君”
“亲爱的用户您好,很遗憾,由于‘灯火互助’计划参与成员人数少于50万,现根据法律条款终止‘灯火互助’计划,同时您的互助资格及分摊义务同步终止。‘灯火互助’计划将于2020年9月9日下线。”近日,百度发布一则灯火互助将下线的公告,宣布其将退出大病网络互助领域。
从发起设立到宣布退出,百度“灯火互助”只走过了300天。
网络互助始于2011年,彼时成立的抗癌公社(后更名为“康爱公社”)被认为是首家网络大病互助平台。此后几年,据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不完全统计,多个主体发起设立了约30家大病网络互助平台,而在短短几年发展过程中,已经关闭的互助平台就有同心互助等10个。目前,仍然在运行的大病网络互助平台至少有18个。
事实上,大病网络互助平台真正引起社会大众高度关注,是近两年互联网巨头的加入。2018年,蚂蚁金服推出“相互宝”,2019年,苏宁金融旗下的“宁互保”、360旗下的“360互助”、美团旗下的“美团互助”、百度旗下的“灯火互助”等陆续诞生。
而从平台的用户规模来看,截至截稿,“相互宝”用户数超过了1.07亿人,在大病网络互助市场占据了超过六成的市场份额,“美团互助”“轻松互助”和“水滴互助”皆占据了超过10%的份额,用户数在千万级。
公益还是生意?
根据各大平台介绍,大病网络互助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,平台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(或叫运营费)。然而,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,随着行业的发展,问题也随之而来,网络互助是公益还是生意的争议也较大。
首先,部分平台存在资金池的风险问题。目前,大病网络互助平台有的是0元加入,后期有分摊义务时直接分摊,有的则需要预交费。以某大病网络互助平台为例,加入时需预交3元,当平台人数一定规模时,预交费用将形成较大资金池,如果监管缺失,容易产生风险。同时,有的平台开启自动扣费功能,且提示不明显,引发较多投诉。记者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看到,某网络大病互助平台被多位成员投诉乱扣费,还有成员表示此前其在该平台的充值无法提现,退出困难等。此外,还有网络互助平台成员对不予互助的结果提出异议,由于缺乏监管部门,成员投诉无门,只能诉诸网络。
其次,网络互助运营的规范性问题被业内人士广泛提及。“不少平台多次更改运营规则,一方面随意性强,另一方面也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。”一位业内人士对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,例如,多个平台将互助规则从原来的“确诊大病即可申请定额互助金”修改为“大病医疗支出限额报销”,这对互助成员的影响较大。同时,发病率与年龄等因素相关,随着平台运行时间的增加,成员发病率也可能增加,长期看,成员的分摊金额会呈上升趋势,首先容易导致较小平台关闭,此前参与互助的人的权益也随之终止。根据某网络互助平台参与者魏女士的分摊记录,其于2019年5月份加入某网络互助平台,2019年10月份开始承担第一期分摊义务,当月分摊任务为2.42元,到了2020年7月份其承担的分摊义务上升至38.96元。“如果分摊任务一直上涨,会考虑退出。”魏女士表示。
上述业内人士表示,在现实中,还有不少网络互助平台希望打通互助和保险的通道,也让人质疑互助实际是保险的获客通道,网络互助平台不仅可以稳收管理费,同时还能获客。也正是如此,不少平台开始大力发展成员,以无分摊或极低分摊吸引成员,而后期分摊则会走高,发展的稳定性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。
近两年,保险公司和网络互助平台的合作尝试颇多,保险公司直接涉足网络互助已经被监管机构叫停,目前的合作更多是作为网络互助平台的销售渠道之一,促进保险机构的销售。
加强监管 防止重蹈覆辙
虽然百度宣布退出大病网络互助,但仅“相互宝”就有1.07亿人加入,全部在运营的平台涉及总人数约有1.6亿人,且预计未来几年还会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。5月7日,蚂蚁集团研究院发布的《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》指出,到2025年,参与网络互助的人将达到4.5亿。同时,对大病网络互助平台的功能和作用,业内人士也一致表示肯定,但网络互助的持续发展必须有对应的监管制度,目前,业内人士纷纷呼吁银保监会将大病网络互助纳入监管体系。
例如,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,近年来,网络互助利用金融科技重构保障流程,服务新市场创造新价值的创新趋势已显现,同时,“网络互助涉众性强,动辄几千万上亿人,需要未雨绸缪,防患于未然。”大病网络互助性质与保险最为相像,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,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,防止重蹈“P2P网贷”覆辙。
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粟芳近日也撰文指出,网络互助是我国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且已有如此大体量的参加人群,但至今,监管部门对网络互助的监管依然不明朗,仍有一些互助平台浑水摸鱼。监管部门必须重视和警惕网络互助的风险,给网络互助以合法的地位,并予以直接的监管和引导。她提出应明确网络互助为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,经营中注意保持公开透明等,“用更加明确的监管为互助平台的发展指明道路。”
(责任编辑:张洋 HN080)